第一条为加强垃圾转运站管理,创造和谐、优美的社区环境,促进环境卫生事业发展,结合我区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垃圾转运站为:具有垃圾收集和转运功能,可对垃圾进行压缩、除臭、脱水等预处理,其设备采用牵引动力装置与压缩设备相互分离,可实现一机多厢运输。
第三条凡涉及到垃圾转运站的管理都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。
第四条管理员、操作员必须经过安全及相关职业培训,并具备环卫部门认可的上岗证后方可上岗,应保持相对稳定。
第五条垃圾转运站各岗位人员负有以下职责
(一)管理员岗位职责:
1、应掌握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的工艺技术路线和有关设施、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及运行管理规范;
2、负责所辖范围内的垃圾转运站的管理,保证垃圾转运站的正常运作,解决存在问题;
3、负责操作员监督和考核工作;
4、负责收集管辖范围内垃圾转运站的垃圾日清运统计和月
汇总表,并于每月30日前报区主管环卫部门存档。
(二)操作员岗位职责:
l、应了解有关工艺流程,掌握具体的设备和设施操作规程,并具备简单处理设备故障的能力;
2、按时上下班;
3、负责组织站内垃圾填装,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设备;
4、负责站内设备和设施的使用、维护管理;
5、负责对运输车辆在站内的操作进行管理;
6、负责填写安全日志,对站内设备和设施的完好情况进行登记;
7、负责填写垃圾日清运统计和月汇总表,对每日进站的车辆数量和出站箱数进行登记,统计本站日转运垃圾量。
8、负责站内外的卫生保洁,作好站内的防虫、防鼠和防火、防盗工作。
第六条转运站开放时间为每天6:00—24:00,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。
第七条有关垃圾转运站岗位职责、操作规程、服务承诺、开放时间等标牌按附录中《环卫设施导示系统》设置。